后者则强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的保障义务,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医疗服务权,即公民获得国家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
法教义学的经验面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及描述有效的法律,二是在法律论证中运用经验事实的陈述。尤其是在评价开放的情形中,解释者可能引入经济分析论据。
因此,要因应社会图景的改变偏离既有的法教义,就必须论证:这种改变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新价值的分量(实现的必要性)要比既有教义的实质价值和性质价值加起来更大,也就是要有重大理由或不可抗拒的理由。规则只能应对常态情形,马克就是马克的货币法则只适用于美好时代,而无力应对困难时期。很多时候,效率绝非立法者之多元价值获取的元目标,而可能只是诸多目标中的一个。但这同样可以从成本效益的效率角度来理解:在法律不违宪的前提下,法院接受立法者的制定法所包含的价值与做法,自己不再重新进行价值权衡判断,直接依据法律文义作出决定,显然是比较能够节省劳力时间等成本的有效率论证方式。相反,诉诸既定规定或实务见解者,无须再提出额外的理由。
由此,当代大量法律、包括框架性法律的基本内容不再是具体的行为要求,而变成了对相关领域之目的或适用机关想要实现之目的的说明。法社会学能为法教义的形成提供经验基础,具体完成这一工作又包括三种方式:一是促进对案件事实的理解。该报告认为,元宇宙是要在现实世界之外创造一个想象的世界,这一努力从远古就存在,并且有不同的形式。
但另一方面,不少之前曾大张旗鼓布局元宇宙赛道的中国地方政府和各界投资人又悄悄地放下了元宇宙旗帜,其中部分转向ChatGPT这个2023年度新热点。在《第二人生》中,超过99%的内容都是用户生成的,并且大多是通过创造性、即时互动的团队合作共同完成的。从前后文看,该行动计划提到的完善元宇宙政策法规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元宇宙的风险规制,而不是法律建构。本文之所以聚焦元宇宙经济系统展开分析,是因为数字虚拟空间的经济开发与建设在全球范围有更大共识,更容易形成全球合作,并建构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实然层面,把元宇宙中的数字要素赋予法律的意义,还原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人们才可能长期、全面和深度参与元宇宙的活动。比如,杨爱华认为,神话与哲学关于理想世界的描绘与设想积淀了元宇宙的思想基础。
对此,全球理论和实务界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与实践。事实上,如果再分析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更能发现的是反感的态度。但是反过来,无论是何种加密虚拟货币,在当前的数字商品交易支付中也有天然的缺陷:由于缺乏主权大国的背书和有效监管,使用者投机性太强,币值太过于波动,不利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也给持有人变现为现实资产带来不少障碍(当然不排除有人刻意通过加密虚拟货币变现为主权国家法定货币来洗钱)。考虑到区块链在元宇宙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地位,法律也应尽可能保护通过区块链技术制作的NFT产品的财产权利和智能合约的有效性。
中国较早系统介绍元宇宙的赵国栋等人则认为,元宇宙经济也有四个要素,分别是数字创造(创造出数字人所需要的产品)、数字资产(对数字人创造的产品确定产权归属)、数字市场(为产品流动建设数字虚拟交易场所并确认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以及数字货币(用于支付数字产品交易的货币)。反过来讲,法律通过与技术结合来提升自身建构社会的效能,也正是从法律1.0到法律3.0的演化。正如耶鲁法学院巴尔金教授主张的那样,虚拟世界的用户需要游戏自由、设计自由以及共同设计的自由。可仅仅两年之后的2023年,元宇宙便快速降温,似乎走到了十字路口。
当前法律体系对元宇宙和其他数字空间产业的制约,不只是中国面临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现象。但在元宇宙经济系统中,虚拟数字人不仅仅是被平台或者用户创造的客体,更应当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因此应当从市场主体角度去建构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对元宇宙发展至关重要的第四种动力是法律制度。其次,就保护数字财产和智能合约的合法地位而言,因法理层面并无大的争议,所以可以考虑通过修改或者增补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方式来进一步加强对数字财产和智能合约的保护。
当前各界相对重视元宇宙发展的技术基建,而忽视元宇宙的法律底座建设,这是制约元宇宙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个方向是适度放开对加密虚拟货币的管控,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来推动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合规化。相对于人类历史上第一到第三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与新产业,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与新产业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摘要:观念、技术、资本和法律是推动元宇宙发展的四种重要动力。无论是债券还是证券,在本质上都是法律的建构,对出资人获得未来现金索取权的有力保障。这个宣言离现实尚远,仅仅是对将来的一种乌托邦式期待。
因此,对于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技术和产业开发而言,不仅仅需要技术底座,同样需要法律底座。如果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投入不能转化成财产性收入,就可能缺乏继续开发和投资的动机。
当前中国法律和监管政策对于元宇宙的建设发展整体上持无感+反感的立场,因此应当改变这种立场,夯实元宇宙开发建设的法律基建,以推动元宇宙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化转型竞争提供战略契机。同时,在规范意义上,只有通过法律赋予虚拟数字人独立自主的地位,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才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中心化的现实社会,成为人们一种可以考虑的替代选择。
但是,类似的观念已经在其他的文学作品和哲学著作早已经出现,并且在之后的文艺作品中—比如《头号玩家》—也进一步进化。例子之一是,在2023年上半年审理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否定了虚拟数字人在中国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所以,对于虚拟货币,需要制定与时俱进的新货币政策,而不是一概视为洪水猛兽。要激励更多人进行开发和投资,就不仅要保护他们的投入在元宇宙中转化成财产的可能性,还要使得他们有机会把数字资产变现成真实世界的资产。元宇宙从两年前的暴热到目前的仍有余温,既反映了人们对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普遍性态度变化趋势,也折射出元宇宙(以及更大范围的所有类型数字虚拟空间)开发与建设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元宇宙和其他类型数字虚拟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如果以元宇宙为关注点的话,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当然,林登实验室发布此宣言时也申明,这既不是企业的服务条款,也不是旗下游戏《第二人生》的行为准则。
在传统电子游戏所设定的虚拟世界里,绝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内容是游戏开发者所创造的,用户只是使用内容,无法创造内容。再如,季卫东认为,元宇宙的发展动力有三种基本类型:其一,通信技术、数字孪生等硬件方法推动形成了工业元宇宙。
事实上,观念、技术和资本对于元宇宙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知。在理论上,经济主体还可以用数字化的法定货币来支付元宇宙或者其他数字空间经济的交易。
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底座上文说明,离开法律的建构作用,作为元宇宙核心部分的数字社会经济系统难以形成。对于元宇宙和其他类型的数字虚拟空间建设而言,或者将来有一天,人类社会需要设计出完全不同于现实物理世界的法律秩序,甚至完全交由阿凡达们自己制定并执行虚拟空间的治理规则。
因此,必须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权利保护,以便他们用自己创作的内容进行交易和再创作。而在中国,目前法律和监管政策对NFT的保护整体上程度较低。当然,可以想象,这种方式非常低效。从这个概念或者人类社会对他者虚拟世界的想象与建构历史看,我们可以发现几种对元宇宙开发建设先后发生过重要影响的动力。
另外,长期关注区块链研究的法学者杨东等人则认为元宇宙经济的构成要素包括(数字)身份、(去中心化)组织、(数字)资产和(交易)行为。这些已有研究对于回答上述问题很有帮助和启发,不过现有研究要么泛泛讨化元宇宙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要么关注局部性法律技术问题,要么侧重对元宇宙风险的法律规制,而相对忽视法律制度对元宇宙发展的系统建构功能。
另外,从元宇宙经济系统建设与运行中获取经济回报,也是当前各国政府和企业布局元宇宙产业发展的主要动机。把元宇宙视为一种法律建构的虚拟数字空间,既有实然的意义,也有应然的价值
本文并不意图一般性地阐明法教义学与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基于法教义学本身的视角,阐明社会科学研究融入法教义学的意义及其限度。它并非单单立基于形式逻辑之上,而总是旨在将特定的实质性价值判断和规制目标确定下来。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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